試   算

   至此,會計交易被作成分錄且以傳票加以記錄,而後轉換成一組具有資產、費

 用、負債、業主權益、收入其中一項的明細帳戶。既然前面曾提及一般會計採「複

 式簿記」,所以每一張傳票借方總金額必等於貸方總金額。理論上在過帳後所有分

 類帳之借方總金額也會等於貸方總金額;或是借方科目的餘額(借方科目之借方總

 金額減貸方總金額 )等於貸方科目的餘額

(貸方科目之借方總金額減借方總金額)。

 

   試算的目的在於驗證分類帳之借/貸方總金額是否相等或是借餘科目餘額總和是

 否等於貸餘科目餘額總和。如圖5所示,會計人員依科目順序計算出借餘或是貸餘,

 並填入試算表中,最後計算所有科目之借/貸餘總和是否相等。如果不相等,則必須

 依作帳過程逆向找出錯誤出處以便更正。

 

  但是,即使最後計算所有科目之借/貸餘總和相等也不保證帳務處理完全正確。

 例如重複入帳等錯誤因借貸雙方同額增減,試算便無法發現錯誤。

圖五:試算

 










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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